新京報快訊(記者 劉洋)2003年王女士以300多萬的價格購買了一套建外SOHO的房屋,8年後才知道房屋層高“縮水”,王女士遂將開發商訴至法院索賠。記者上午從朝陽法院獲悉,法院認定開發商違約,案件未超過訴訟時效,判決開發商賠償王女士22.77萬元。
  業主:2011年才得知層高“縮水”
  2003年5月28日,王女士購買了建外SOHO的一套房屋,用途為商業,合同約定房屋層高3.5米、建築面積177.18平方米,總價306萬餘元。王女士支付了全部購房款,房屋於2004年前後實際交付。
  王女士稱,有其他業主曾因同樣理由將開發商訴至法院,2011年11月,法院作出判決,確定建外SOHO三層裙樓層高短缺,至此她才得知層高“縮水”一事。
  被告開發商主張,層高不是交房條件,另王女士在涉案商品房中已經居住近10年,如果房屋層高不夠,其早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故現在起訴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和買賣合同的異議期間。
  爭議集點:層高是否符合合同約定
  案件審理中,因房屋層高是否符合合同約定存在爭議,法院委托專業測繪機構進行了鑒定,經鑒定,涉案房屋層高為3.33米。另法院查明,王女士所稱其他業主因相同事由起訴一案,於2011年10月作出終審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女士與被告所簽《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房屋的層高,經鑒定,涉案房屋層高低於合同約定,致房屋可使用空間減少,可利用高度降低,使用環境變差,損害了王女士的利益,被告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故王女士提起本案訴訟未超過訴訟時效。
  最終,法院綜合考慮房屋價款、房屋面積、層高減少程度、層高減少對房屋使用的影響程度等因素,確定了具體的賠償數額,判令被告公司賠償王女士22.77萬元。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
  編輯:陳思  (原標題:建外SOHO層高“縮水” 業主起訴開發商獲賠2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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