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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岡癱瘓農婦鄧元姣的死亡引起了社會的強烈震撼。這不僅僅在於她是被丈夫遺棄在鄉政府並死在鄉政府里,也不僅僅在於人們對她死亡原因的疑問,還在於她丈夫把她置於鄉政府的原因———在長期癱瘓和生活極其困難的情況下,卻因超生不能實現享受低保的訴求。
  毫無疑問,既然相關制度明確將超生者排除在享受低保者之外,鄉政府按規定不給其辦理低保的做法是正當的,並沒有什麼不妥,這是嚴格執法和按規定辦事的必然要求。既然制定了制度,就得要嚴格遵守執行,不能以特殊情況為由隨便開口子,否則就會由於言人人殊,使制度喪失統一性而名存實亡。尤其對於像超生者不得享受低保這種為法律或制度所明確不允許的東西,更是不能以實際達到低保條件為由進行特事特辦。那根本不是靈活執法,而是直接違法,是對法律與制度的破壞。
  也正因為如此,與近日發生的某人嫖娼後報警救助賣淫女,反被警方無視法律對立功行為的規定予以拘留不同,在相關規定明確要求不能對超生者給予低保待遇且沒有不適用於癱瘓或其他例外的情況下,鄉政府不給鄧元姣辦理低保完全是一種嚴格執法行為,不存在機械執法問題。所以,問題不是出在執法環節,而是出在立法環節,即不管癱瘓還是什麼情況,規定像鄧元姣這樣的超生者不得享受低保待遇,這樣的法律或制度是否合理、正當?
  不用說,悲劇發生後人們都看到了這種規定的不合理之處。本來,給那些特殊困難的弱勢群體予以救助,根本就是源於人的天然感情的人道主義精神體現。而且,既是人的天然感情體現,救助對象就是造成困境的無差別的人,而不是什麼具有標誌的人,或者只能以某種原因造成困境的人。在需要救助面前,根本就是人人平等的。所以,進行救助也只應當以被救助者的凄涼無助境地為條件的,而不論造成這種境況的原因。相關規定把受救助條件與計生政策相捆綁,根本就是錯誤的,也就必然對某些需要救助者沒有道義可言,難免造成像鄧元姣這樣的人道主義災難。
  與司法不公和執法不公只會一時性地影響個別人並且尚有上訴、覆議等救濟和糾正措施不同,這種制度與法律不公平、不正義不僅長年影響眾多的人、幾代人,而且在修改前無法糾正,沒辦法救濟。所以,與司法不公和執法不公相比,制度不公和法律本身的不公才是最嚴重的不公,是災難性不公。也正因為如此,羅爾斯把制度正義視為首要正義,並將其作為一個社會必須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遺憾的是,我們長期以來一直註重司法不公以及司法正義與公正執法問題,卻缺少對制度不公問題的應有關註和反思。無可否認的是,司法正義與公正執法、嚴格執法只有在法律與制度本身正義的前提下才有意義,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正正義,必須以法律正義和制度正義為條件。像鄧元姣死亡事件這樣,如果法律與制度本身就是不正義的,嚴格執法與公正司法的結果只能是助長不正義,甚至造成正義的災難。
  所以,通過鄧元姣之死,應當引起全社會對法律與制度正義的關註和追求。在努力追求司法正義和嚴格執法的同時,更要重視法律自身的正義性和制度正義。□吳元中  (原標題:[批評/回應]鄧元姣之死與制度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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