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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起來,這兩家公司可謂“全能”:做工程、做房地產、開度假村……而實際上,公司老闆胡某心中也有數,這些全是編出來的。不過,就是利用這些“幌子”,胡某讓他手下以高額利息等欺騙手段,集資詐騙4900餘萬元。胡某因犯集資詐騙罪和詐騙罪,被南京中院判處無期徒刑。  
  昨日,現代快報記者從南京中院獲悉,近年來涉眾經濟犯罪一直處於高髮狀態,去年更是形成井噴之勢。值得一提的是,其中兩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在受害人和涉案金額方面,都高得驚人,一起受害人多達2055名,另一起涉案金額高達8.48億元。
  通訊員 施法軒 現代快報記者 劉旌 李紹富
  涉眾經濟犯罪案
  7年漲了22倍
  據南京中院刑二庭庭長豐友芳介紹,全市的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7年間案件數量上漲了22倍。去年全市法院共新收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46件100人,涉及受害人數達6923人,涉案金額總計38.1億餘元。與以往相比,2013年這類案件出現井噴態勢,從2012年的17件到了46件。
  在受理的這些案件中,涉案金額超過1千萬元的有33件,占案件總數的71.74%,涉案金額超過1億元的有7件,占案件總數的15.22%。其中,秦淮法院受理的張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涉案金額達到8.48億餘元。其中受害人數過千的案件有2件,分別是秦淮法院受理的李萍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受害人數達到2055人)和張紅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受害人數達到1602人)。
  案件主要呈現案件數量猛增、地域相對集中,案件涉及的受害人數增多、以老年人為主,犯罪手段多樣且具隱蔽性,案件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等特點。
  集資詐騙、詐騙兩罪並罰

  南京一 “老闆”被判無期
  從2008年上半年開始,30多歲的胡某就找人以高額回報率為誘餌,向社會非法吸收資金。為了更容易取得投資者信賴,2009年上半年,他虛假出資成立兩家公司。
  “手下”也成他的借款對象
  接下來一直到2010年10月,胡某以公司的名義,或者讓他“手下”以單位或個人名義,虛構做工程、房地產開發、經營石油等事實,以月息為3%-10%的高額回報率為誘餌,向23個受害人和1家投資擔保公司,非法集資5900餘萬元,到案發時,仍有4900餘萬元無法返還。據知情者透露,為了籌到更多的錢,胡某專門花錢裝修公司門面,還讓人幫他刻假章、假房產證、假工程合同等。據他的“手下”說,“他(胡某)對客戶身份沒有要求,只要借錢給他,他就承諾付利息。”值得一提的是,就連“手下”也成了胡某的借款對象。據稱,有一位員工自己也投資了約600萬元,還有一人借了80多萬元給胡某。
  2010年11月,南京市紀委在調查南京一家擔保有限公司公職人員職務犯罪問題時,掌握到胡某涉嫌合同詐騙該公司錢款。後來,胡某被約去談話,他老實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公安機關調查後發現,“借錢”給胡某的總共有23人,還有上述擔保公司,而這均被作為指控胡某集資詐騙的罪狀。“借錢”的數額,少則幾萬元,多則數百萬元,而那家擔保公司的數額則高達1800餘萬元。
  兩罪並罰被判無期
  此外,胡某也承認,他還以朋友家人生病、做生意等為由,騙取同事4.8萬元。這幾筆被檢方控為詐騙罪。據胡某本人交代,由於他沒有正經生意,這些錢借到手後,一部分花在了歸還欠款和高額利息上,另一部分主要是生活開銷。有了這些錢,他過得還挺闊綽:買房、買車……直到資金鏈徹底斷裂。他也承認,對外所稱的做度假村、做工程等都是假的。
  本案偵查終結後,南京中院開庭審理,法院經審理認為,胡某的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和詐騙罪,但鑒於他在歸案後如實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可從輕處罰。胡某因犯集資詐騙罪和詐騙罪,被南京中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責令退賠犯罪所得的4900餘萬元。
  為何這麼多人受騙?
  南京市中院刑二庭庭長豐友芳分析,一方面,隨著經濟的發展,居民口袋里的錢多了起來,而銀行的存款利率長期較低,通貨膨脹率又高。為了讓自己的錢能生錢,他們對投資實體經濟,謀求商業利潤產生濃厚興趣,但又因資金量較小、缺乏經營經驗等因素影響,投資渠道受限。
  而在這種情況下,遇到一些犯罪分子打著合作發展企業的幌子對外吸引投資時,很多人容易降低警惕性,將資金投入高利貸、非法集資等違法行業。
  如何遠離非法集資?
  據豐友芳介紹,老百姓要想避免陷入非法集資犯罪投資陷阱,以下四個方面一定要註意。
  1.投資時要保持謹慎,對與行業經營利潤情況不相符的高息允諾,需要引起高度警惕。
  2.選擇投資項目,要詳細瞭解投資項目的基本情況,儘量選擇自己熟悉、瞭解的行業、儘量選擇實體經濟。
  3.要註意收集、保存與投資相關的證據材料。
  4.發現被騙要儘快向公安機關報案,以便公安機關能及時凍結、扣押犯罪分子的財物。
(原標題:虛設公司,以做工程等為幌子 一“老闆”集資詐騙近5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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