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按照意見,在住宅小區、停車場等地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意見還認定了醉駕從重處理的八種情形,醉酒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將從重處理。
  1 如何檢驗、認定醉酒駕駛?
  被查現場喝酒抵賴仍需查酒駕
  關於採取何種方法檢驗犯罪嫌疑人醉酒駕駛的問題。根據規定,交通民警在檢查中發現機動車駕駛人有酒後駕駛機動車嫌疑的,應立即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對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應當立即提取血樣,送交檢驗。《意見》規定,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也可以說是最主要的依據。
  《意見》對逃避血液酒精含量檢驗的行為作了特殊規定。
  一是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已達到《意見》規定的醉酒標準,卻在抽取血樣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二是犯罪嫌疑人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的,以其飲酒後的血液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是否醉酒的依據。如果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應當認定為醉酒。
  2 醉駕行為如何界定?
  小區內醉駕構成危險駕駛罪
  《意見》對“醉酒”的認定沿用了《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關於“醉酒後駕車”的規定,即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
  關於“道路”、“機動車”的認定,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需要強調的是,對於機關、企事業單位、廠礦、校園、住宅小區等單位管轄範圍內的路段、停車場,若相關單位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亦屬於“道路”範圍,在這些地方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
  3 對醉駕有哪些從重處罰情節?
  逃避警方檢查將從重處罰
  《意見》從醉酒駕駛的後果、醉酒駕駛行為的危險性、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等方面,規定了八種從重處罰的情形。
  具體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 對醉駕司機採取哪些強制措施?
  對醉駕疑犯不得直接逮捕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才能予以逮捕。
  而危險駕駛罪的法定刑為拘役,故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拘留或者取保候審措施,但不得直接採取逮捕措施。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才可依法予以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脫逃,可以按照有關程序進行追逃抓捕,不會輕縱犯罪。
  據最高法官網  (原標題:小區醉駕仍然構成危險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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